新建建筑,由于没有13、14两层,导致业主装修错误,造成侵权纠纷。近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二审。
新买的房子是别人装修的。
2010年10月,王先生在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1302室和1303室),并在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中明确503层)。
2011年7月,房屋交付后,王先生与他人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上述房屋。2011年8月的一天,在房子出租之前,王先生兴奋地去大楼看他买的房子。走到1302门前,我突然听到里面的装饰声。
谁在装修我的房子?王先生赶紧冲进去,看到他的房子被装得面目全非。
王先生问装修工人后,得知他们是林姓女士邀请的。王先生赶紧给林女士打电话,对方说:我不能装修自己的房子吗?我买了1502。
建筑没有13层和14层
这座建筑有19层,包括地下两层和地上17层。王先生和林女士买的房子位于实际楼层的第13层和第15层。
问题是,建筑地面上每层房屋的最终编号与实际楼层不对应。也许开放商认为13和14的数字是不吉利的,这将导致楼层无法出售。建筑中没有13、14两层,即实际楼层13层的房屋标记为15××,实际楼层14层的每栋房注为16××,实际楼层15层的每栋房注为17××,从建筑的电梯按钮设置来看,没有13、14两层。
因此,王先生在实际楼层13层购买的1302号房在最终交付时标注为1502,而林女士购买的实际15层的1502号房在最终交付时应为1702号房。
建筑交付时,每栋房子都是毛坯房,没有门,只是在每栋房子的入口上方标明了房屋号。
粗心的林女士错误地进入标有1502的房子进行装修。装修前,林女士与物业公司签订了房屋装修管理协议。物业公司只是提醒林小姐在装修前要看好房间号,没有发现这个错误。
两个业主两个业主
王先生发现问题后,向林女士提出谈判,但双方谈判失败。谈判期间,林女士没有停止施工。
无奈之下,王先生不得不去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发现林女士确实装修了别人的房子,并立即向林女士发出了停工通知。这时,林女士停止了装修,但房子已经进行了房间隔断、电线电路铺设、中央空调安装等装修,对墙壁和地面造成了很多损坏。
与此同时,王先生租赁合同的履行时间已经开始。由于林女士装修错误,王先生无法按照约定将房屋出租给他人。
王先生希望林女士能将房屋恢复原状,并对自己所受的损失进行赔偿,但是林女士不同意。王先生遂将林女士和该大厦的物业公司起诉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法庭上,楼上楼下的邻居面对面坐着。
王先生认为,林女士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她的财产权益,对她的房屋造成损害,不能履行相应的租赁义务,应当承担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监督管理义务的,应当与林女士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起诉要求林女士恢复原状,赔偿租金损失超过3万元,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林女士辩称,她根据房地产开发商和房地产公司交付通知中显示的房屋号码装修房屋,并在收到房地产公司停工通知后停止装修。现同意恢复原状,但原告提出的违约金和租金损失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物业公司辩称:林女士进入现场装修时,物业公司提醒她注意楼号。林女士发现装修错误后,物业公司也及时通知她停工,建议恢复原状。同时,林女士认为,涉及大型房地产时,装修前应确认楼层。作为一家物业公司,她已经履行了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最后,法院认定林女士装修错误,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利。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林女士判决将错误的房屋恢复到原来的状态,并赔偿王先生8000多元的损失。此外,由于物业公司与被告签订了房屋装修管理协议,也没有书面或其他形式告知被告所有房屋的实际位置和号码,也有过错,因此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原告损失2000多元。
一审判决结束后,双方都拒绝接受判决并提出上诉。宁波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