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费者与家装企业员工私下交易,造成装修纠纷;
2.未提供被投诉人的名称和地址的;
3.未提供家居装修工程合同文本、施工企业出具的统一发票和权益侵权证据的;
4.家装工程价格,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并对合同价格提出异议的;
5.超过家居装修工程约定的保修期,被告不再承担违约责任;
6.投诉人因自身不遵守适用规定导致家装工程出现问题的;
7.已达成协议,无新情况、新理由;
8.委托他人投诉,未出具委托书的;
9.对存在的争议无法实施质量检验、鉴定的;
10.法院、仲裁机构、有关行政机关或者消费者协会受理或者处理;
11.不符合国家有关家装工程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消费者在选择施工队伍、签订装修合同、装修过程中,可能会因疏忽或自我保护意识薄弱而无法顺利投诉,难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生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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